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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1日 09: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网络电视台综合
检察机关将对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实行分级负责、逐件清理,做到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责任“五明确”,确保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羁押8年以上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羁押8年以下的,由省级院负责清理和督办。在清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将认真分析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原因,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同时,对那些因办案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久押不决的,将依法追究其失职、渎职的责任。
力争10月底前清理久押不决案件
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往往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公、检、法机关多次反复循环,有的案件在法院环节多次发回重审,仍难以作出最终判决。这就使得办案期限拖得很长,客观上又造成羁押时间很长,导致案件久押不决。
在2003年之前,全国每年超期羁押达到上万人。这些年来,全国每年超期羁押人数基本上保持在200人左右。今年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力争在10月底前把目前掌握的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完毕。
目前,全国已有1587个派驻检察室实现了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1252个检察室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监控系统联网,及时掌握动态,加强动态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的力度在逐年加大、明显加大。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各类违法情况数同比上升1.05倍;2009年在2008年基础上同比上升87%;今年上半年又同比上升173.5%
“喝水死”“洗脸死”等事件牵动社会神经
“摔跤死”、“喝水死”、“洗脸死”……在监管场所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时见诸网络,从而牵动舆论的神经,引起社会关注。
今年7月,全国检察长座谈会提出“要高度重视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的防范和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监管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提出,对于久押不决的案件,力争在今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
而在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曾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及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时,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违法监管活动的发现和纠正机制。
近日,记者就检察机关如何开展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进行了对话。
【视点对话】
近95%监管场所有派驻检察室
记者:自新中国检察机关成立之日起,检察机关就承担了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这项工作。我们知道,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驻到刑罚执行单位最基本的监督机构,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基层单位。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从1984年开始,陆续在一些大型监狱、劳教所和监管场所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了77个派出检察院。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有监所派出检察院80个、派驻检察室3204个。
记者:这些监所派出检察院和派驻检察室是否完全覆盖了全国各个监管场所?
孙谦:我们派出、派驻检察机构的派驻检察人员总数有9000多人,对全国近95%的监管场所实行了派驻检察。派驻检察人员数量占全国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人员总数的四分之三,也就是说,大部分监所检察人员被派驻在监管执法监督一线。
记者:对于那些没有派驻检察人员的监管场所,检察机关怎样监管呢?
孙谦:不是所有的监管场所都必须实行派驻检察。目前,检察机关对长年关押量较小的近200个监管场所实行巡回检察。
记者: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就整体布局而言,我们对监管场所采取的是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
孙谦:是的。从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的实践看,派驻检察十分必要,尤其是对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如果不通过派驻检察,往往很难及时发现和纠正一些违法问题。相对于巡回检察,派驻检察更有利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监管秩序稳定、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
记者:《法制日报》一直关注并追踪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监所检察工作的新动向——2007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和监狱检察办法、看守所检察办法、劳教检察办法等工作办法。但是,对社会公众来说,人们对派驻检察室如何进行监督并不是很清楚,请您介绍一下。
孙谦:目前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是: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执行刑罚、劳教和监管活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劳教变更执行的呈报、提请和审理、审批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此外,还负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配合有关部门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和对在押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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