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地方联播 >

海南限制公共出版物和新闻报道滥用网络词汇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1日 18:3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社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新社海口7月31日电 (记者 关向东)今年10月1日起,在海南繁体字、异体字将有特定的生存空间;网络词汇在公共出版物及新闻报道中的使用将被限制;电台、电视台经批准可以使用方言播音。

  31日,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

  《办法》规定九种情况下允许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包括:文物古迹;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姓氏中的异体字;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已注册的商标用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针对迅速生长及流行的网络词汇,该《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此外,“广告用字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不得用谐音篡改成语。”

  对于公共语言环境下普通话和方言的使用,《办法》规定:“直接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用语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方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