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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誉罪:又一根打压监督的大棒?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13:5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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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克杰

  《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因为报道了上市公司凯恩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对此,经济观察报社和遂昌警方分别已经证实。(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11版)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他人的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地讲,仇子明的报道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损害公司商业信誉的情形,笔者不好贸然定论。但从相关方面来分析,如果不是受人操纵、蒙蔽或者存在腐败行为的话,作为一名“进入该报工作不到半年,工作表现极为优秀”的记者来说,没有理由故意采写稿件损害凯恩公司的商业信誉。何况,其文章并非随意贴在论坛,而是通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发表在正规的报纸及其官方网站的。

  由此,笔者不禁想起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一些网友因发帖举报或揭露地方政府和官员违法乱纪行为而被控诽谤罪的事件。地方公安司法机关屈从于地方政府和领导官员的淫威,违法介入本该自诉的诽谤案件,擅自将自诉变为公诉,将公权变为私器,成为打压公众监督的大棒。诽谤罪之所以能成为官员打压群众监督和公众舆论的大棒,且屡试不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举报和揭发的违法乱纪行为往往难以及时启动调查追责程序,举报揭发内容不能得到及时证实,而在此情况下,相关官员往往以名誉受到侵害而急于对举报揭发人追责。这已成为我国刑法诽谤罪条款实施的尴尬,也成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政府和官员的一大障碍。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诽谤罪问题上的法律尴尬尚未消除,一些公司和企业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为借口而对抗和打压舆论监督的事件又随即而来,让人不寒而栗。刑法本为打击犯罪而设,为何反而成为对抗舆论的工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个罪名存在着与诽谤罪相近或相同的极具弹性的要件。舆论监督往往涉及公司的负面新闻,客观上对公司商业信誉必然带来损害,但关键的问题是舆论监督的事项能否及时、客观、全面地查清楚,如果认真查处、严肃处理,那么损害商业信誉就是公司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是咎由自取;而如果不去认真调查核实,或者刻意掩盖或包庇违法乱纪行为而去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那就会将损害商誉的责任推给舆论监督者,当然就很容易给监督者扣上“损害商誉”的帽子。特别是在一些公司企业受到政府偏爱,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时,地方政府和官员就必然指使司法机关以对方涉嫌损害商誉犯罪追责。这一机理与“诽谤官员”案件是完全一致的。 (作者系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