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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城墙遗址上建筑将全部拆除三大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7日 13: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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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工人正在清除太平门龙脖子路段明城墙上的杂树杂草,总清理长度达到十五公里,避免墙体受到损害。

  本报记者 崔晓摄

  《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发展规划提上法律层面

  随意修改规划行不通了

  本报讯(记者 刘远) 随意修改规划的现象不能再继续下去了。昨天,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发展规划上升至法律层面。

  据介绍,该条例中所称“发展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省级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

  “这是我省率先就发展规划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开全国之先河,而且填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制度空白。”《条例(草案修改稿)》起草方省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说,为发展规划立法并不是心血来潮。我们强调经济建设要规划先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定位后开发,地方各级政府编制发展规划的积极性很高,但同时也存在着随意性大等问题。“规划的失误是最大的失误,规划的落后是最大的落后。建立发展规划的专项法律制度,可以从制度上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供有力的保障。”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除5种特殊情况外,发展规划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或者修订。这5种情况分别是:上一级发展规划调整或者修订的;经过中期评估需要调整或者修订的;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经济布局进行重大调整的;经济社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这就意味着,单凭领导“拍脑袋”是改不动发展规划的。

  为了保证发展与规划之间“不打架”,《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下级发展规划服从上级发展规划,省区域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专项发展规划互不矛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此外,遵循“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基本原则,《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

  本报讯(记者 刘远) 严格保护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和民国南京城的遗迹遗址;严格保护中华路南唐轴线、御道街明代轴线和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民国轴线;严格保护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三大历史城区……一部《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从点到面提出多项“严格保护”,保护金陵文脉。昨天,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查批准。

  明城墙遗址上建筑将全部拆除,周边30—50米内新建建筑不得超12米高

  【遗迹遗址】六朝建康城、南唐金陵宫城、明代南京宫城、民国南京城

  在对遗迹遗址的保护中,南唐、明代都城城墙和护城河成为重中之重。条例为明代外郭城墙现存段落(即现在的土城头路一带)的墙基两侧各划定了30—50米的公共绿地。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明代都城城墙遗址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将全部被拆除,城墙及城墙遗迹3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30—50米范围内新建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

  条例要求,考古、施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遗址必须原址保护,并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向公众展示。

  御道街两侧保留10米绿化带,“三中路”仍以悬铃木为主要行道树

  【历史轴线】中华路南唐轴线,御道街明代轴线,中山北路、中山路、中山东路民国轴线

  条例明确,从保护现有尺度、线形和断面形式3个方面保护历史轴线。

  对于南唐轴线,重点保护中华路的建康路路口至中华门段沿街传统建筑风貌特色,逐步整治建康路路口至内桥段街道界面,延续南段的风貌特色。对于明代轴线,御道街两侧将保留10米绿化带,午朝门至外五龙桥段道路两侧不得从事新的建设,外五龙桥至光华门段新建建筑退让绿线不得小于10米。对于民国轴线,行道树将以悬铃木为主要特色。

  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明故宫周边100米范围不准从事新建设

  【历史城区】老城城南、明故宫、鼓楼—清凉山

  条例规定,历史城区内不得新建高架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不得建设影响城市景观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电力、通讯等管线一律“下地”。

  根据条例,老城城南历史城区内,与历史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将被逐步改造。明故宫历史城区内,重点保护皇城和宫城格局、护城河水系以及坛庙、衙署等遗址,明故宫遗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新的建设。鼓楼—清凉山历史城区内,将保持原有的山水环境和以高绿地率为主的空间格局。

  破坏历史街巷格局最高可罚50万元

  过去,不少商家不问青红皂白,常将广告贴上历史建筑。对此,条例特别规定,历史建筑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店招、标志等外部设施。否则将对违规个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对违规商家处以5000—50000元罚款。

  此外,对于在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中,破坏历史街巷格局、违法拓宽历史街巷的,必须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违规个人处以1万—5万元罚款,对违规单位处以15万—5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