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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案引发行贿罪尺度之争:行贿1亿不算犯罪?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11: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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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给相怀珠钱就构成行贿罪?

  在黄光裕案的一审中,对于刑法规定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曾引发激烈争议。在黄光裕的两起行贿指控中,其曾给予公安部办案人员相怀珠和税务人员巨额钱款,以求在相关检查中,有关部门能对媒体保密,并尽快结案,降低调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对此指控,辩方认为,警方侦办鹏润公司涉嫌骗贷案件过程中,黄光裕向相怀珠提出保密调查、尽快结案等要求,以及在税务机关对国美公司进行检查时,黄光裕向有关人员提出保密调查的请求正当合法,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黄光裕没有提出不正当的请求,也未谋取逃避处罚、减轻处罚等实质上的不正当利益。

  最终,法院采纳了控方意见,认为黄光裕在有关国家执法机关办理鹏润公司、国美公司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私下约见有关办案工作人员,提出尽快结案、保密调查等要求,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所提要求的内容本身违法,但私下约见并宴请办案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禁止私自会见当事人并接受当事人宴请、请托的有关规定,在客观上对办案人员施加了不正当的影响,干扰了正常的执法工作,这种形式上的违法性,亦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为什么行贿1亿多都不算犯罪?

  由此判决来看,“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不局限于实质上的违法性,如果出现私下宴请等行为,也可视为形式上的违法性,也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显然,这种对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相对严格的,按此标准,大多数行贿者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事实上,大多数行贿者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7月,中石化集团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1.95亿元被判处死缓。据媒体报道,向陈同海行贿的是5个具有公司或机构背景的自然人,其中最大一笔行贿金额竟高达1.6亿元,而5人均未被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