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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代表大会制度,不仅是指党的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本身,而且还是指以代表大会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一整套组织形式和制度。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党的代表大会本身的产生、组织、职权及其运行程序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二是关于党的代表大会与党员关系、党的代表大会与党的委员会等其他领导机关的关系等一系列规定和制度。由上述规定和制度构成的党的代表大会制,是党的根本政治制度。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初步形成
党的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机关,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开一次。这标志着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初步形成。以后的历次党章修正案都重申了二大的规定。直到1945年,考虑到“每年召开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规定难以贯彻,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改为“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但是,由于时局的急剧变化,七大提出的每3年召集一次党的代表大会没有得到落实。从1945年党的七大到1956年党的八大,其间11年没有召开过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尽管如此,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和实行,对推动党内民主、防止个人集权,起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一期间,为了防止个人专断独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了党委制这一集体领导的原则,并使其逐步完善起来。党委制是保证集体领导、防止个人包办的党的重要制度,在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党的正确领导。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继续探索
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变化,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党在全国执政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执政党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1956年4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提出:“是否可以仿照人民代表大会的办法,设党的常任代表。我们有人民的国会,有党的国会,党的国会就是党的代表大会。” 毛泽东的这个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建议,立即得到党中央领导集体的一致赞同。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为“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党中央委员会在党章草案中,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即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省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县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2年。这三级党代表大会一律每年开会一次,即实行年会制。每隔5年、3年、2年换届时才改选代表,即实行代表常任制。
此后,为落实党的八大精神,1956年11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后召开的地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问题的规定》;1957年10月,中共中央又颁发《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改选、补选问题的规定》。这两个文件,对推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和完善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制,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意义。随着这两个规定的颁布实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党的代表大会(除西藏外)和1500个左右的县(自治县、市),都普遍实行了年会制和常任制。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和常任制的实行,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史上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特别是关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思想的重大发展。
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尤其是“文革”十年动乱,党在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建立起来的党的代表大会制、党委制等,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到破坏,严重地阻碍了党内民主的健康发展。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与发展
“文革”结束后,1978年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从根本上冲破了长期以来“左”的错误的束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使党的领导工作实现了一系列有重大意义的转变,为党的建设的全面加强奠定了基础。在这一背景下,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逐步走向恢复和发展。十二大以来党的历届代表大会都对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分别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
一是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有了明确的规范。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召开作了规定,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党代会,每5年举行一次;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代会,每3年举行一次;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党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的十四大对地方党委的任期时限作了调整,将县一级党的委员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并明确规定,县以上的各级党代会的时限都是5年。由此,党代会的时限规定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限规定相衔接,保持了一致性。
二是党的委员会制度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党的十三大后,中央建立了一系列有关政治局常委、政治局、中央全会的定期报告工作制度与工作规则。与此相适应,地方各级党委组织也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第一次明确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1996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党委如何有效地实行集体领导作了比较全面的制度安排。2003年10月,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代表中央政治局向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党的委员会制度起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三是常委会工作机制逐步健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省、市、县都制定了党委常委议事的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原则、范围等,常委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对加强常委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不少地方制定了各项有关的责任制度体系,确保了各项工作规范运行。各级党委常委会、全委会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不少地方规定常委、委员每年要以一定的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些地方还结合常委和委员不同的责任分工及能力专长,将全委会分成不同的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观摩研讨、交流,提出对策性建议。
四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逐步制度化。党的十二大以来,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已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其办法是:从基层党支部开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推荐、提名代表人选;党组织的有关部门对推荐的代表人选的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地方党的常委会集体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并召开党委会全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中央组织部对代表人选进行初步审查;各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与会代表进行资格审查。1990年6月,中共中央颁发《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对基层党组织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委员会的选举、选举的实施程序等作了详细规定。
五是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在局部地区试点。1988年起,根据党的十三大关于发展党内民主的精神,中央组织部先后开始在浙江、黑龙江、山西、河北、湖南等5省的12个市县区推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此后,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明确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2008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在其任期内,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继续发挥代表作用,具体规定了各级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并对各级党组织尊重、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党对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认识与探索的不断深化,党代会及其相关配套制度日趋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恢复与发展,对推动党内民主,防止权力高度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者:陈坚 中央党史研究室)(《半月谈·新中国60年经典·党建特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