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媒分析:二审大逆转 陈水扁案被告因何减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2日 06: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专题:陈水扁深陷弊案被裁定羁押

11日上午,陈水扁走下囚车到台湾高等法院出庭。图片来源:“中央社”

  中新网6月12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11日就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机要费”案等弊案作出二审宣判,改判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同为20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0年。涉案者中,陈水扁子媳陈致中、黄睿靓二审获判1年2个月、1年,黄睿靓缓刑4年;陈水扁前幕僚马永成、林德训分别判11年6个月、12年6个月。较一审判决,4人刑度同获减轻。

  二审大逆转关键:“国务机要费”贪污认定大减

  台湾《联合晚报》报道说,二审宣判,陈水扁、吴淑珍从无期徒刑翻盘,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的关键,在于合议庭认为在“国务机要费”案中,以不实发票诈领的案情,几乎全部“从宽认定”,合议庭认定是因公支出,施诈术诈领的非机密费,从一千多万元,变成只剩2万6000多元,因此在论处刑度时“从轻量刑”,其中,在陈水扁被控以不实犒赏清册诈领“国务费”部分,合议庭只论以行使伪造文书罪,在被控侵占的公款大幅减少下,因此撤销改判为有期徒刑20年。

  报道说,原本就有争议的“国务机要费”案,台湾高院合议庭的见解,显然与一审有很大的判决出入,二审认为,在非机密费部分,合议庭考虑当时玉山官邸等确实有很少消费金额的支出,认定陈水扁有实际的因公支出,也有将钱用于“机密外交”。在非机密费部分,二审只认定包括罚单等10项支出,是与公务无关的支出,也就是贪渎部分的总金额只有2万6000多元,由于金额不高,合议庭在量刑上,因此予以减刑。

  台湾“中央社”报道陈,陈水扁、吴淑珍夫妇等人刑度皆大幅减轻,关键原因在于“国务费”案,二审认定陈水扁珍贪污金额仅新台币1400万元,远较一审认定贪污1亿余元少。

  适用旧法 20年是最重有期徒刑

  台湾“中央社”报道认为,由于陈水扁、吴淑珍犯罪时间是在岛内“刑法”修正前,如果不判无期徒刑,最重的有期徒刑就是20年。

  岛内现行“刑法”对被告犯数罪应定执行刑,有期徒刑最高可定30年刑度的规定,是在2006年7月1日“刑法”修正实施后。在新法实施前,上限只到20年。

  陈水扁虽在“国务费”、龙潭购地、买官等案中,都被法官认定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时间适用旧法,除非法官定无期徒刑,否则最多只能依法判20年。因此二审判陈水扁吴淑珍20年,已是有期徒刑的上限。

  如果陈水扁被判无期徒刑定谳,要坐满15年牢才能假释,但若日后是被判20年定谳,只要服刑一半就能声请假释。

  此外,若是判无期徒刑定谳,依岛内“刑法”规定,羁押1年内的时间都不能折抵刑期,但若改判为有期徒刑,则所有羁押日期都能扣抵。因此若日后陈水扁被判有期徒刑定谳,就不会有1年被“白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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