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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6月12日电 台湾高等法院11日就台湾地区前领导人陈水扁及其家人所涉“机要费”案等弊案作出二审宣判,改判陈水扁和妻子吴淑珍同为20年有期徒刑,褫夺公权10年。台湾“联合新闻网”公布了这份判决书摘要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决除关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无罪及陈镇慧伪证暨蔡铭杰、吴景茂、陈俊英部分外,均撤销。
二、“国务机要费”部分
(一)领据条领之“国务机要费”部分:
1. 2006.7.1“刑法”修正施行前
【陈水扁】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4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吴淑珍、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则应与吴淑珍、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吴淑珍】共同连续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4年,并科罚金新台币2000万元,罚金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陆个月之日数比例折算,褫夺公权10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 万0254元部分应与陈水扁、陈镇慧、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马永成】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1059万2025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林德训】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处有期徒刑10年2 月,褫夺公权5 年,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新台币435万0254元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陈镇慧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陈镇慧】共同连续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免刑,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共计新台币1494万2279元,其中新台币1059万2025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马永成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另其中新台币435万0254元部分应与陈水扁、吴淑珍、林德训连带追缴并发还“总统府”,如全部或一部无法追缴时,应以渠等财产连带抵偿之。
2. 2006.7.1“刑法”修正施行后
【陈水扁】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所处之刑及减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陈水扁部分”所示。
【吴淑珍】又共同非公务员与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所处之刑及减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吴淑珍部分”所示。
【林德训】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所处之刑及减得之刑各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林德训部分”所示。
【陈镇慧】又共同公务员侵占公有财物,共壹拾罪,均免刑,各罪未扣案共同犯罪所得财物之连带追缴发还、抵偿,分如附表2-3 各编号“所处主刑及从刑”栏“被告陈镇慧部分”之从刑部分所示。
(二)单据报领之“国务机要费”部分:
【陈水扁】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2 年,减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吴淑珍】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2 年,减为有期徒刑1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马永成】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 年8 月,减为有期徒刑10月,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林德训】又共同连续犯行使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 年2 月,减为有期徒刑7 月。
【陈镇慧】又共同连续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机会,故意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处有期徒刑1 年2 月,减为有期徒刑7 月,缓刑2 年,如附表2-7 所示之伪造印章及印文,均没收之。
三、伪证部分
【林德训】又证人,于检察官侦查时,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具结,而为虚伪陈述,处有期徒刑4 月,减为有期徒刑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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