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农民贷款难 国家出台税收优惠助农村金融发展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15: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5月27日电(记者韩洁、罗沙)财政部27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日前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将通过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优惠举措,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此外,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通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而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通知指出,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享受税收优惠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通知明确,适用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责编:吕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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