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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2月27日 00: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央视网

 

 

“天经地义”的颠覆

小张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一份销售的工作,签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有“年终绩效考核排名末位的员工将被解聘”这样的规定。求职心切的他并没有多想,就签了合同。年终考核结果公布,小张由于入职时间短,没有经验,虽然进步很快,但是考核排名还是排在最后一位,不久,他接到了公司的离职通知书。
    “末位淘汰制”,是不是看起来有点触目惊心?这个曾经让很多职场人倍感压力但又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从2008年1月1日起被新《劳动合同法》彻底颠覆。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法律条文中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终止合同,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规定的提前终止合同的条款一概无效,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中,并没有“绩效考核排名末位”这一条,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从此不再符合《劳动合同法》。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从一而终”早已不是现代职场的道德规范。2002年12月,陈先生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12月到2007年12月。双方约定:“若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每提前一年,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3个月工资收入的违约金”。2007年3月,陈先生提出辞职,公司要求他支付违约金。陈先生认为,自己提前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后,仲裁委裁决陈先生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元。陈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维持了仲裁裁决。
    但是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情况会大不相同,我们不必再为高额的赔偿金而放弃跳槽,法律条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形: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除这两种情况外,“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法院今后也不会支持。”
    合同即将期满,会不会担心公司不愿意续签又不给补偿?新《劳动合同法》给咱们吃了颗定心丸,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里亮点多多,试用、实习、辞职、续签……面面俱到,这本厚厚的法律,精髓就在于保护劳动者,也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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