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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1月28日电(记者陈菲、崔清新)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补偿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搬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先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
“如果政府部门对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都是合目的的、合法的,但还有一些人不愿搬走,这时公共利益就很难实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这个时候“强制措施”的存在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因为所有的法律的实施都有一个强制问题。但同时,强制是法律设定的一种手段,它本身也必须符合法治的基本的原则,不能够和暴力以及一些野蛮的方式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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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的拆迁问题也予以明确规定,要求坚持自愿、公平原则。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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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方可征收房屋。 <<<详细
对于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最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强制拆迁”问题,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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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征收条例制订中遇到的困难,曹康泰将之概括为三个主要问题,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问题。曹康泰透露,征收条例将会采取列举的方式界定公共利益,且倾向于采取对公共利益进行范围较“窄”的界定,不过这遭遇了地方的不同意见,地方希望能够将之界定得“宽”一点。 <<<详细
责编:王玉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