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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自2003年开始,我国开始了用工业来反哺农业,以城市来引领乡村的新时期, 2006年末,大体上全国范围内的农业税全部减免。据有关学者的估计,当年就向农民少收了1800个亿。但综合比较各因素,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究竟有多大?减负和增收这一正一负的手段究竟有着怎样的效果?[详细]
第6期
农业税的取消,使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改变。国家长期在工业化的过程中,从农村提取过度的积累来支持城市和工业的发展。农业税的取消使工业化造成的尖锐的城乡矛盾得到极大缓和。所以,2004~2006年在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的发展中,尤其是建国以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所谓新发展观,就是工业化第一阶段完成以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一种理论表达。以前旧的发展观,是提取农业剩余来支持工业。原来的农业税其实就是提取农业剩余来支持国家建设,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我们还有一个“五统”,这实际上是提取资源提供给已经废除的公社,也即后来的乡镇政府,是乡镇政府的“第二财政”;而“三提”则是养村集体的。也就是说,农民和农业向国家提供了农业税之后。还要依靠集体自身的积累来办理农村公共事务。当然,这个时期在2006年就过去了。
紧接着,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中央又跨出了一大步。就是农村的中小学九年义务制教育免费。以前,这是农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学费是由农民来承担的。我们过去大量的农村小学和中学是农民自己办的,国家的财政投入相当之少,合作医疗也是这样。到了2006年以后,九年义务教育由农民对国家承担的义务转变成了国家对农民承担的义务。这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减轻了农民负担。
当然,高中和大学依然是农民的重要负担。2008年中央又提出。有条件的省市要考虑将九年制义务教育向十二年扩展。接下来就是新合作医疗的组建问题,对此国家财政的投入也在逐步加大。
另外的减负表现是,随着农业现代投入的增加,农业利润的下降,中央在种粮上进行了直补。还有农机补贴、良种补贴、化肥补贴、柴油补贴,等等。我在湖北调研时,碰到一个90多岁的老农,他描述了自己对农业税取消的理解,“自古以来,土地是养农民的,农民是养官吏的。那么,为什么现在农民负担就取消了呢?那些官吏要谁来养呢”?这就是说。农民负担的全部取消,农民并不会因此而致富,但是确实极大地改善了国家与农民的主要矛盾和传统关系。只要农民定,农村定,天下大局即定。中老年农民对最近几年农业、农村和他们生活状况的满意度,的确是极大地提高了。
农业种植方面,承包制小农的农业收入空间相当有限。由于耕地面积有限,产量的增长空间有限,价格上升的空间有限,尤其是土地面积的有限,承包制小农依靠土地而增收的空间很小。
要发展现代农业、规模农业,这与承包制小农的区别是,土地的经营权和承包权分离,从事规模经营、现代农业,增收空间是确确实实存在的。当前的问题是如何把承包制小农的土地经营权转移给经营大户,这个形势不容乐观。
土地经营权大规模转让,承包人一般需要支付高昂地租。以上海为例,要把一亩地的经营权转移出来。通常要1000块钱左右,而一亩地农业的纯收入,以种水稻为准,一般就五六百块钱,每亩土地的产值难以增加。
农业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大规模经营也会面临更高的市场风险,再加之物流成本,农产品销售渠道不畅等诸多问题,即使大规模经营,中国农民也很难成为高收入群体。
2003~2005年,农民工打工的工资开始逐步上涨,而打工的工资是按照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决定的,学界认为,这可能是由于劳动力的需求大于供给。
但实际上的情况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收入会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而提高。2008年以后,打工者的基本工资出现了下降。有研究者估计在东莞和其他沿海地区,打工者的工资下降了10%一15%左右。有人说,现在浙江农民工有20万的缺口。对于这个缺口,据调查,主要是因为工资实在太低。
而且用工荒的另一面是,农民基本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有限,短时间内很难摆脱“农民工”这个不恰当的称呼,他们很难与城市户籍人群同工同酬,户籍政策、子女教育问题,都是压在打工农民身上的重担,农民收入的增长空间再度被压缩。
实际上,农民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农民的宅基地不属于农民的财产,农民的承包地也不属于农民的财产。我们国家有40多亿亩林地。大概有20多亿亩是属于农民集体的。
2007年的《物权法》专门规定,承包地和宅基地是一种物权,就是说它们不再是一种债权了。因为土地不再对集体和国家承担义务了。但是,它同时又规定农民的宅基地、房产和承包地是不能够抵押的。既然不可以抵押,那么农村的小额贷款如何解决?这成为当前农村在金融方面面临的一个难题。
另外,农村城市化在很多地方也是一个趋势,这其中出现的小产权房问题,也比较严重。总之,农民的宅基地、房子和承包地并不是他们在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故而,农民几乎没有财产性收入。在这个背景下,也有人建议中央让农民的宅基地、土地私有化,给农民以产权。但十七届三中全会决议延长了承包权,同时拒绝了把农村宅基地和土地私有化。
随着农业现代化过程的展开。农业成本急剧上升,而且上升的速度要远远超过农业收入的增长速度,1955年农业的支出是117个单位。到了2000年是2423个单位。1955年,日本生产性的支出占整个农业支出的比例为31.5%,到了2000年这个比例达到了69.1%。相应地,1955年,日本农业的利润在整个农户家庭收入当中占81.5%,到了2000年它下降到了20%。这与中国近20年来的情况相当类似。即农民的产值增加了,但是农业成本增大,利润的空间下滑。
另外,1955年,日本农业的利润在整个农户家庭收入当中占81.5%,到2000年,它下降到了20%。这也与中国近20年来的情况相当类似。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日本农民家庭年纯收入当中,打工的收入已经占到了一半以上。即日本农民收入是在有农业收入为主转向以非农收入为主。
取消农业税、医疗教育改革和粮农直补对减轻农民负担有着很突出的效果,但这些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的问题。
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收入,1955年,日本只有21个单位,但是到了2000年达到了2221个单位。其间,1984年,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收入与农户所获得的农业收入基本持平。如果按照1984年日本的农户收入结构来预测我们中国的未来的话,这意味着中国农业总产值占GDP的比重,2008年下降到了11%,为2.7至2.8万亿左右,其中农业收入占50%多一点。如果政府转移支付要与农户的农业收入持平的话,那么等于财政收入要向农民转移1.5万亿左右。
而转移支付,按照发展预计,到2020年,财政收入再翻两番就有可能达到20多万亿,如果我们从中拿出1至2万亿给农户。用来提高农户收入,让农户的收入在2008年的基础上翻一番的空间也是有的。就如日本经验,面对农业成本等因素,转移支付解决在农民收入方面,效率并不高,但它在使农民收入从以农业收入为主,转向以非农收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农户的非农收入也主要是打工收入,1955年,日本农户的打丁收入是103个单位。在整个家庭总收入当中所占的比重只有27.1%。到了2000年,日本农户打工的收入达到了4975个单位,打工收入占到了家庭总收入60.1%。
同中国一样,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期,也曾多次出现农业劳动力和农村人口快速向东京、大阪、名古屋等大都市圈集中的现象,导致了大城市的过度拥挤,农村人口过疏和农村区域社会功能的衰退。为了促进城乡均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日本政府便着手实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战略,为农民就近兼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改善农民收入上,我们可以借鉴日本这一经验,让非农产业和小城市靠近农业和农民,降低农业剩余劳动力和人口转移的成本,方便大量的农业剩余劳动力就近兼业。日本农民就近兼业率和兼业收入率,两个指标均在75%以上,而中国分别只有23. 2%和13. 6%。若能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将这两个指标提高到50%以上,我国农民的收入状况将会有很大的改观,城乡收入差距将会明显缩小。
作者:华东理工大学社会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曹锦清 >>[全文]
增加农民收入,靠减负和财政转移支付都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民非农收入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