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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别报道

维护食品安全:让信息披露先行

      2007年4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已经初具规模,明确了信息披露的主体,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力度还相差甚远,信息披露做的还不够。[详细]

第5期

  • 2012年3月8日 星期四
  • 中国网络电视台评论频道出品
  • 责任编辑:茅思逸

非常识

地方政府缺乏信息披露的积极性

      对食品安全问题负最大责任的是生产者所在地区的政府。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因为地方政府是仅此于生产者的利益获得者,生产者为当地政府带来了GDP数字的增长,地方官员因为政绩而得到提升。在地方GDP增长的同时,地方财政税收也同步增加。无论地方官员的仕途如何,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了。有钱就可以办很多事情,甚至包括改善地方民众的吃穿住行和文化教育卫生等等。因此,如果不出很大的乱子,地方政府是不会主动打击其管辖之下的企业造假和生产伪劣产品的,也不允许甚至阻挠媒体对这些企业进行揭露曝光,更谈不上主动披露其质量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问题不仅造成了经济损失,而且还可能影响到消费者对政府的信任,乃至威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例如,比利时发生的二噁英污染事件不仅造成了比利时的动物性食品被禁止上市,并大量销毁,而且导致世界各国禁止其它动物性产品的进口.这一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达3.55亿欧元。因二噁英,欧洲乳、鸡、牛肉等食品的出口在全球范围内受损并造成内阁垮台。出于经济、政治原因的考虑,政府不愿,甚至不敢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生产经营者自身不会承担信息披露的责任

      食品安全具有的信任品特征,使得食品的安全品质不容易被人们所识别和判断,随着食品供应链的延长,从源头生产要素的供给到农业生产者、加工者、销售商直至终端的消费者,信息不断缺失,很容易产生交易的一方较另一方拥有更多信息的情形。
      在市场一方不能充分察觉另一方行动和信息的情形下,信息充分的一方可能源于道德阻碍,隐瞒产品信息、制造虚假信息,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或欺诈行为来谋取自己利益,缺乏信用意识,造成严重市场道德风险。从历史经验看,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90年初是现代科技的高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食品掺假、造假问题愈发变得严重。
      以美国为例,据1902年美国农业部的调查,当时掺假、造假事件常普通,几乎所有的食品均存在掺假、造假现象,牛奶的掺假比例更高达50%。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体现在因在食品中掺假、使假而造成的食品中毒等方面。信息不对称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严重的道德风险,但其自愿提供信息的意愿很低。
    

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意识不强

      食品消费是属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特殊消费,而且由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沟通,食品安全市场的信息扩散效应非常之快,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侵害或者获知食品不安全隐患的信息时,会迅速采取措施从市场退出。
      我国消费者食品安全常识匮乏和安全意识缺失,消费者往往缺乏正确判断能力,对负面信息反应缺乏理性,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过渡紧张,反应过于强烈,食品消费心理易受打击,出现心理恐慌,严重影响消费信心,破坏正常的食品市场安全供给。因此,在许多食品安全问题的披露上,我国政府既要考虑经济、政治的影响,也要考虑公众的承受能力,这种两难境地使政府态度往往落后于媒体的披露,结果造成公众的更大的恐慌和质疑,公众对权威信息需求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非常识
地方政府主动打击其管辖之下的企业造假和生产伪劣产品积极性不高。

检测手段落后,掌握信息的能力不足

      我国在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检测没备、监测方法等方面与发达国家仍存在很大差距,这严重制约了政府采集信息的能力。首先,权威的检验机构偏少,国家级的检验机构只有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属的营养与卫生研究所、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这些有限的机构要承担大量的食品卫生检测、鉴定、评价、调查和管理任务,同时还要为全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导致检测时间长,信息采集不及时。
      其次,关键检测技术和设备落后,检测能力和范围有限,对污染物,特别是新的污染物缺乏科学有效的检测手段,不能全面准确反映食品整体质量状况。
      最后,信息反馈不足,从政务方面来看,信息反馈功能没有普及,缺乏接受消费音信息反馈和投诉的专职机构,没有理立完善的公众信息反馈收集和处理机制,不利于管理工作的改进。
    

部门权责不明,信息披露难以协调

      从行政角度,我国划分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权责,但多个部门依据不同的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环节进行监管,由不同部门管理或负责所涉及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的归口管理造成严重的部门分割,共享协调机制不完善。各部门根据自己所掌握的资料信息,所拟定的监督标准,所依据的法规,进行单独披露。而其他监管部门由于所持有的信息、技术、材料、领域不同,可能会产生异议。
      食品安全的归口管理造成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网站的建设也是各自为政,信息资源处于离散状态,没有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建的局面,信息检索、服务功能较弱,不能在一个统一的检索界面下实现—点式的资源检索。如要搜索不同种类、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必须通过多次检索界面的切换,大大降低了信息使用效率。
    

事前预警信息的意识也不强

      食品安全预警是通过科学实验,对影响消费者健康的不明确物质进行风险评估,预先辨识食品消费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或潜在危害,了解危害的程度,事先告诫消费者谨慎使用存在风险的食品,尽量将食品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目的在于帮助人们提前采取预防性的应对策略,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以预防为主的预警、预测信息为重点。
      但是从我国政府信息发布的内容及范围来看,信息披露主要以检验检测、综合监督、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政策等事后处理结果的信息为主,对信息的预测分析不足,缺乏对危机、危害的事前预警信息的披露。

非常识
在信息披露问题上,政府和企业都应吸取“三鹿事件”的教训。

加强食品安全情息披露的立法建设

      首先应明确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立法的目的和权利基础——知情权。电子信息网络和知识经济时代,知情权已经成为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食品市场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处于食品链终端的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需求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更为迫切。政府信息披露目的在于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使用资源,提高行政效率,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因此,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他们及时、准确获得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政府有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和义务,除法定不予与公开的信息外,其他任何信息都应及时公布。
       其次,尽快明确政府机构的信息披露办法及信息披露标准。为相关利益主体能够公平、方便地采集和使用政府的信息源创造条件。按照真实、准确、充分、及时的标准,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尽快明确对涉及商业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政府能够合理地采集和使用信息;完善信息披露责任追究机制,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做到责任明晰。
    

引导生产者重视信息披露

      在进行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利益上,消费音和生产者是—对矛盾体,但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生产者。因为,第一,生产者及其行为是有组织的,因而是力量强大的,而消费者及其行为时分散的,因而力量是弱小的;第二,生产者可宣传和美化企业形象。而消费者的呐喊往往被企业宣传的巨大分贝所掩盖;第三,消费者是自己花钱打官司,生产者有巨大的阻止财力支持。因此,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就必须重视对生产者进行教育,培养正确的生产观念,提高生产者自身的素质,增强生产者的社会责任意识、市场意识、消费意识和法律意识。
      生产者在信息方面占有优势,积极的信息披露对危机公关是有益的,相反,消极的,可能会使生产者丧失在信息上的主动权。在对“三鹿事件”的总结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信息公开。从2008年3月至9月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如果质检总局、卫生部、石家庄市政府、三鹿公司任何一方将此危及婴幼儿健康的信息披露,都将避免更多伤害,然而,这一信息却被一再隐瞒,直到局面无法控制才不得不披露。企业和政府都应吸取教训。
    

消费者要有参与信息披露的勇气

      在食品安全治理中,消费者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重要的力量。政府治理力量的充分发挥归根结底离不开消费者的参与支持。但我国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较薄弱,主要原因是市场环境缺乏相关保障,但消费者主动性方面也应加强。
      政府可以开展消费者关于安全食品常识及知识普及工作,提高消费技能,能在市场上做出明智的选择,增强消费者防御和抵御假冒伪劣商品侵害的能力;培养消费者对自己权利和所承担责任、义务的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素质,让消费者主动享受本已存在的权利,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尽管在信息上占据劣势,但消费者绝不是无能为力的。消费者积极参与,也会成为不可忽视的力量。

作者:长江大学经济学院湖北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李红>>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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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不对称在市场经济中处处都存在,但不要以为,占有信息一方隐瞒信息就可以万事大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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