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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青 作
陕西山阳县公路管理段在编人员24人,但即将投入使用的新办公楼却有多达106间房。公路段党委书记介绍,他们还有其他的临时人员,综合楼用于机关及下属养护中心、路政大队的职工办公、宿舍及技术培训等,在考虑建设规模时“适当超前”。他还拿出经多部门批准的文件和证件称,整个工程都是得到上级和有关部门批准的。(8月15日《华商报》)
“适当超前”,言下之意就是公路段目前的人员,还并不需要106间房这么多。笔者想问的是,公路段新建综合楼的规模,究竟超前了多少?现在就按超前的规模建楼,难道公路段领导确定本单位今后人数还会不断膨胀?新楼建好后,既然总规模很大,公路段领导的办公室面积是否也要“适当超前”,从而让国家相关管理规定被架空呢?
根据现实生活经验,有些地方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建大楼,建好后规模“超前”的部分,并不一定当“运动场”或者被闲置,而是外租用作经营性场所,坐取不菲的房租。这部分收入可以给干部职工发福利等。但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大楼,是财政拨款即用纳税人的钱建的,单位岂能以此谋取私利?建设规模“超前”建筑出租,实质是集体腐败。
不久前,中组部部长李源潮谈到,下去调研,看到不少县委大楼、市委大楼都盖得很高,有的比省委的楼盖得还高、还气派。这些规模“适当超前”的大楼,应该多是在“超前享受”、“适当腐败”的心态下兴建的。但需要拷问的是,这些超标办公大楼是谁批准、又是谁批钱建起来的呢? (李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