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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慈溪市的秦小姐在银行取款22400元,当时银行柜员错给她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小姐讨要多给的1600元钱,遭到拒绝后,诉诸法院,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3日内返还(人民网8月7日)。
这起事件与2006年发生的因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的许霆案如出一辙。公众的目光再次聚焦银行的霸王条款。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而这次,秦小姐也想对银行的失误“离柜概不负责”,但法院却判定她这是“不当得利”。
如果不是银行这种“离柜概不负责”强硬式、“单向生效”式的霸王条款,也许秦小姐的做法不会得到网友几乎一边倒的支持。而在此之前,8月6日网易报道,在京务工的刘先生存入建设银行12万元钱不到一星期被人在海外盗刷11万后,银行拒绝承担损失,协商一年多刘某只得到银行2.5万元的“封口费”:要求刘先生以后不再以卡被盗刷为由、以任何形式向建行寻求“帮助”。
其实,冷静分析,法院判处秦小姐这1600元属“不当得利”无可非议,刘先生银行卡被盗刷责任也不全在银行。可问题是,银行除了拿出饱受垢病的霸王条款进行防御外,真的不该考虑自已是否真正做到了对客户负责呢?
在电信行业,客户手机需要境外漫游,需机主本人到电信公司办理确认手续,就连开通国际长途业务,也要机主本人到电信公司确认。如果银行也能比照处理,刘先生的损失或许就可以避免。
在铁路行业,实行实名制车票后,铁路部门主动将退票费由20%下调为5%,并开通网上和电话订票等服务,遇有旅客车票丢失的情况,铁路部门会重新提供一张车票供其乘车……这些举措不仅仅是方便旅客,更是为客户群体提供一个公开、公正、透明的消费环境,其核心就是铁路对客户负责的一种态度。当因水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旅客列车滞留、停运时,铁路部门千方百计为旅客筹备食品、药品、饮用水等,条件允许时还不惜增加成本安排列车迂回其它线路将旅客送到目的地。
同样的服务行业,银行呈现给我们的是:银行人员多付钱,客户违法,银行无责;客户存在银行的钱被盗刷,客户自行承担,银行依旧无责。
2011年初发生在英国银行的一件事也许更令国内银行汗颜。当时这家银行取款机发生故障,双倍出钞,不少居民风闻而来取款,事后银行宣称对多取走的钱概不追讨,原因是“取款机出了错”。这家银行用实际行动向我们表述:银行同其它企业一样,应该对自己的客户负责,这包括要建立一套有效的、适合国情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果措施不完善,自己就要承责。这一点,不能仅凭银行的“自律”,更应该从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得到明确和彰显。
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