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成人年缴费标准由400元提至440元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9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网讯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结合长春市实际,决定调整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缴费标准>>

  2012年度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00元调整为440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35元调整为275元。

  补助标准>>

  2012年度政府补助标准按每人不低于240元执行。省级财政、民政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中央、省、市和区(县)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1、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中的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由各级财政补助27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9元(县财政补助58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4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96.5元(县财政补助193元)。

  2、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中:成人个人缴费40元,由各级财政补助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5元(县财政补助173元);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十八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个人缴费15元,由各级财政补助2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

  3、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3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56.5元(县财政补助113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2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32元,省财政补助65元,市、区财政各补助21.5元(县财政补助43元)。

热词:

  • 成人
  • 医疗救助资金
  • 缴费
  • 城镇居民
  • 低保人员
  •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患者
  • 成年居民
  • 参保
  • 县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