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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将施行 七种情形用基金稳物价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08日 18:2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南网-海峡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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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海峡都市报8月8日讯(记者 薛辉 周锡银 实习生 赵倩云) 当涉及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大幅上涨时,省级政府以及各地市政府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以稳定物价。记者昨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预留一定比例应对突发价格波动

  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项用于调控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资金。除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价格调节基金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通过向社会征收的方式,征集价格调节基金。

  我省规定,7情况可以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具体为:

  为平抑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的异常波动而给予生产者、经营者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对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政府提高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动态价格补贴;

  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引起价格异常波动情况下,对受到严重影响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临时补贴;

  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商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给予适当补贴、贷款贴息等;

  支持重要农产品政策性价格保险;

  支持加强市场信息监测、发布,以及其他有利于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提高价格调控监管能力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批准使用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主要用于扶持主要副食品的储备、流通和生产基地、平价商店建设;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应对突发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事件或者受其他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各设区市均已设价格调节基金

  据悉,省政府办公厅曾发布《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为确保平价商店的平价惠民功能,要求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直接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规模原则上不应低于基金总额的15%,以保障建设资金充足到位。

  截至目前,我省各设区市均设立了价格调节基金。

  据悉,全省目前已有厦门、南平、龙岩、泉州、莆田、宁德六设区市制定了第一批的平价商品目录。从目录看,各地主要将平价商品分为粮食类、食用油、猪肉类、禽类、蛋类、水产品类、蔬菜类,共计七大类。宁德有60种平价商品,龙岩38种,厦门、南平、莆田均为35种,泉州11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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