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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8月7日),惠城区(惠州)人民法院对“3 14”制贩假证(章)案进行公开宣判,13名被告被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查获假证书2700本、假印章7200枚,该案堪称全省最大宗制造、贩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惠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胡某荣、王某田、胡某吾无视国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4人作案时间长,伪造、买卖证件、印章多,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赵某华、胡某绥、朱某喜、朱某生、朱某红、王某华、肖某初、颜某莲无视国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黄某伟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均成立。
惠城区人民法院认为13名被告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从轻处罚。最终依法判处王某明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胡某荣、王某田、胡某吾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肖某初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赵某华、胡某绥、朱某喜、朱某生、朱某红、王某华、颜某莲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黄某伟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地方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