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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8月8日消息:俗话说"乐极生悲"。以下两则区县法院的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道理。其背后原因是当事人主观防备意识降低,稍一麻痹,风险自然容易入侵,最终招致灾祸。
法官们建议,人们在分享快乐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责任。
洗尘宴成"最后的晚餐"
3月31日晚,唐某在自己租借的房屋内为刚刚来沪的朋友王某洗尘。两人很高兴,喝酒抽烟,畅谈人生。多喝了几杯,两人变得意识不清,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在床沿。次日凌晨2点多,屋内起火。唐某及时逃出屋外,但王某却因醉酒不醒人事,被困火场,最终丧命。
王某父母认为,房东陶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出租,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而唐某在事发前劝王某大量饮酒,在事故发生时也未适当履行救助义务,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唐某及房东陶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受理此案的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虽在房东陶某的出租房内因火灾死亡,但根据市消防局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放火、外来火种、使用电加热器具不当及物质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性,也未发现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证据,无法证实出租房屋存在不宜居住的安全隐患。因此房东陶某对火灾致王某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唐某与王某在屋内大量饮酒,并将烟头随手扔在床边,为引发火灾埋下了安全隐患。因此唐某与王某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均存有过错。法院酌情判定唐某对王某的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18万余元。
搭肩下楼摔伤,责任各半
课间休息时,初中生董某与路某聊得投机,很是高兴。董某一时兴起,将手搭在路某双肩上跟着他一起下楼梯。没走几步,两人一起从楼梯上摔下,董某受伤,经新华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董某随后将路某及所在学校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从路某背后搭着路某肩部下楼,从而导致两人从楼梯上摔下。前后搭肩下楼属于危险动作,董某自身行为存在过错;而路某在此情况下未予阻止或停止下楼行为,也存在过错。法院认定董、路二人在此次事件中各担50%的责任,路某赔偿董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余元。由于事故发生在课间,且发生在行走瞬间,学校无法预知并予以阻止,因此学校方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