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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贿被判刑的公务员,在缓刑期满后不但有事业编制、享受退休待遇,甚至还能吃空饷。这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在江苏省阜宁县,这一切因为当地政府2009年出台的安置缓刑期满人员文件而成了现实。对此,舆论纷纷援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有关规定予以质疑乃至批评,当事方则坚称如此安置有“政策依据”。
套用一个网上流行的段子,“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讲政策”。被安置的61名缓刑人员均是2004年11月11日以前被判缓刑的,阜宁“缓刑期满官员重新入编”的政策依据,主要是指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下发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及其相关复函,其中规定,在该文件下发前,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满未作出处理的,可按文件予以辞退,“亦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文章恰恰就出在“可按”和“亦可”上面。
在当地政府理解中,“可按”意味着“也可不按”,从而选择性地认为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公职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而“亦可”则更让缓刑期满人员找到“依据”,苏政发[1983]44号等“原有关规定”中,有缓刑期满后可以分配工作的内容,有关方面更是以判缓刑发生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正式实施之前,意图依据不溯及既往原则为缓刑官员求得“免死金牌”。
固然,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务员法》、2007年开始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无力“规制”2004年的官员行为,但是,阜宁县发文为缓刑期满人员安置重新入编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这两部法律法规都已经生效的2009年,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国家法律优于政府文件、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制常识,“解决遗留问题”应与时俱进,适用更加完善的、堵住给缓刑人员保留公职漏洞的新法,而不是非要抱住已经作废的条文不放,搞“穿越性执法”。
再者说,按照2003年12月原国家人事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政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对缓刑期满人员,仅凭土政策就塞进事业单位占位子,甚至允许吃空饷,这与国家法律政策相违背,更有损社会的公平正义。
目前阜宁县纪委已对这一事件介入调查。不管结果如何,这一事件都折射出当前反腐斗争中还存在对腐败分子惩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轻的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制度设计上的缺失和不足——实际上,从法律上明确对判处缓刑公务员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也仅仅是5年前才发生的事情——由此延伸出来的完善的公务员退出机制目前尚未完全建立,一些地方出台的土政策更是与法治理念、公共利益背道而驰。
另一方面,制度执行上的选择性、随意性,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制度的刚性,导致“罚酒三杯”式的判处和惩罚时有发生,一些腐败分子远远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非但不能儆效尤、正风气,反而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对腐败分子和消极腐败现象“零容忍”依然任重道远,既需要有法可依,更呼唤执法必严,不断夯实制度防线,为打击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