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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李亚锋 丁惠敏 吴冰倩报道)为进一步规范伊宁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障商品房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8月3日,伊宁市召集22家已取得预售房屋许可证的房产企业就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问题召开价格政策提醒会。
伊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于洋介绍,对于购房者而言,购买某一楼盘的商品住房时重要的价格参考多是该楼盘的成交均价。不过从现实情况看,开发企业公布的“均价”或是开盘时的“起价”往往与实际签约时的价格不同,通过“捂盘”、“多次放盘”或其他方式,开发企业可以人为地制造销售的紧张气氛,借机涨价,从而使很多购房人的实际购买价格大大超过宣传时的“均价”和“起价”。针对此情况,去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去年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时隔一年多,伊宁市虽然要求各企业积极落实新政策,但效果不够理想,日常商品房销售中不标价、乱涨价、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依然突出。
于洋告诉记者,召开此次价格政策提醒会,就是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楼盘简况、房源概况、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经营者应当制作价目表或价格手册,对所销售的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应标明以下内容:商品房的房号、销售状态、户型、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计价单位、销售单位、房屋总价等。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中标示的内容应与价目表和价格手册规定的内容一致。经营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制作宣传手册及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商品房介绍和宣传,其价目表必须客观、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提供的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坚持自愿的原则,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价格和收费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未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得向购房者收取,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房和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伊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将从8月18日起对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商品房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依法严惩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