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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费”、“服装费”、“培训费”……如今,企业收取押金花样百出,各种“新招”层出不穷。
蹊跷:不盖章的收据单
最近,海沧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油料费”纠纷。一家运输公司让员工交了3000元押金,给收据却不盖企业公章,也不明确说是押金。
驾驶员李司机在这家运输公司担任司机已经一年多了。据他说,他入职这家公司时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以“油料费”为名,向他收取押金3000元。当时,公司口头告知他,这笔钱辞职后可以退回。
奇怪的是,公司虽然给了他一张收据,但是收据上没有加盖单位印章,仅仅在经手人一栏,写了一个“朱”字。而“朱”就是公司会计助理朱女士的签字。更离谱的是,这张收据还不是开给李司机的,而是以李司机老婆的名字开的。
去年年初,李司机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获得批准。但是,公司拒不退还收取的3000元“油料费”。
周折:打了一年多官司
为此,李司机闹到了海沧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他自己都没想到,就为了这3000元钱,竟然打了一年多官司,先是仲裁,然后再经法院一审、二审,一直拖到最近才解决。
劳动仲裁时,李司机输了第一场。当时,劳动仲裁委认为,仅凭一张没盖公章的“油料费”收据,李司机不能证明他交的3000元是押金。因此,不能退还。
李司机不服仲裁,随后又到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次,法官支持了李司机的请求。认定“油料费”就是企业变相收取的押金。因此,一审判决要求公司退还3000元。
然而,公司输了一审后,也不服,又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这场耗时一年多的官司才落下帷幕。厦门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海沧区法院原审判决,要求企业退还押金。
法官说法
押金认定“从宽为宜”
负责本案一审的主审法官说,如今用人单位变相收取押金,形式多样化并趋于隐蔽,劳动者举证困难,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对变相收取押金的认定应“从宽为宜”。
比如说,本案中,虽然收据上没有盖公章,也没有明确写明是押金,但是,法官针对该公司会计助理朱女士调查后发现,李司机提供的收款收据确实是朱女士书写的。此外,原告陈述和朱女士的陈述相互印证,可以证实该公司以收取油料费的方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3000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