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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原翁源县委常委兼官渡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肖慎达涉嫌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限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梁某仁等人拟以韶关国和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国和公司)的名义在翁源县投资选矿和硫酸项目。期间,梁某仁等人多次找到分管招商引资的时任中共翁源县委常委被告人肖慎达和铁龙林场党委书记兼场长许某商讨国和公司建设硫酸项目及承包铁龙矿山的事宜。许某向肖慎达提出希望县里能召开一个专门会议,给国和公司承包铁龙矿山提供一个依据。
2011年3月2日,国和公司尚未成立,肖慎达就以该公司要上硫酸项目的名义召集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会议,研究该公司在铁龙筹建硫酸厂项目事宜,肖慎达主持召开了会议。2011年4月,在未经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由肖慎达签发,翁源县政府以会议纪要(《关于筹建硫酸项目的会议纪要》)的形式发文称:原则上同意引进国和矿业有限公司筹建硫酸项目,并指定铁龙矿山作为硫酸项目的原料基地一并交由国和公司经营管理。此后,肖慎达多次打电话催促许某尽快落实。在肖慎达的催促下,最终国和公司与铁龙林场于同年9月26日签订了内容为:“把原林地资源管理站收取的一切税费收取权承包给国和公司自行收取和缴纳”的合同书。为感谢肖慎达帮忙促成承包合同的签订,国和公司以及股东张某颜、梁某仁、李某琴先后送给肖慎达人民币、港币35.2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肖慎达退还张某颜人民币30万元、李某琴港币5万元。
此外,被告人肖慎达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李某武等7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7.5万元、港币16.5万元。案发前,肖慎达通过冯某荣退还了李某武30万元。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被告人肖慎达上述犯罪事实,并结合其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所退受贿赃款人民币123606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滥用职权所得赃款人民币30万元,继续追缴。(汪次安 朱财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