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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近日,化州市人民法院对“三打”案件中的董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燃油约30吨,涉案金额达20多万元一案进行宣判,董某某等3名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2万至10万元不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月左右,被告人董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经口头协议合股无证经营“废旧机油提炼加工厂”,该加工厂位于化州市杨梅乐岭村蛇山岭。2月中旬,董某某等人雇用多名工人,从广西、茂名等地购进废旧机油开始生产,废旧机油经过高温脱水冷却后便成产品(燃烧油),总共生产了约30吨,并先后以每吨6950元的价格两次销售给他人,获款20多万元。今年3月23日,化州市工商、公安部门联合执法将该窝点捣毁,现场收缴成品燃烧油2.77吨。经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鉴定,董某某等人生产的燃烧油为不合格产品。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某、柯某某、陈某某等3人无视国家法律,无证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