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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龙江网讯 近日,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酒席间劝酒过度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原告与被告各自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6月1日,王某和赵某久别重逢,把酒言欢。在酒桌上,王某虽不胜酒力,但在赵某不依不挠频频劝酒的情况下,难以推脱,持续饮酒。不料酒席过后,王某因饮酒过度,造成酒精中毒入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200元。出院后王某要求赵某承担医疗费,而赵某认为自己是觉得和原告关系好才劝其饮酒,而且自己主观也不想原告受伤,所以拒绝赔偿,无奈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被告赵某没有想要造成原告王某受损的主观过错,而王某在饮酒时虽自知酒量有限,但是在盛情之下勉为其难,因此其也无过错。在当事人皆无过错时,应本着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所以王某和赵某均应负一定责任,故判决王某和赵某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即赵某承担王欢的医疗费480元,王某自行承担其余的7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