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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百军 7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晋宁县张永明故意杀人案。以极其残忍手段杀害11人的张永明,被法庭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永明于2008年3月至2012年4月期间,分别在晋宁县晋城镇南门大村附近、鑫云冷库附近、蓉辰冷库附近等地,先后杀死陆家龙等11名受害人,并将尸体拉回其住处分尸灭迹。
张永明是云南晋宁人,初中文化。1979年12月,张永明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1997年9月刑满释放。
法院还对被害人家属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