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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金让:形成不让见义勇为“心寒”的整体合力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9日 03: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手机看新闻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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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汶金让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通知,出台了享受烈士军人抚恤公伤待遇、扶持就业、优先解决保障房、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等一系列权益保护措施。(7月27日人民日报)

  相信,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看到这一红头文件一定会感到由衷的高兴。我们党和政府终于系统性地出手了,这一全方位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政策性意见必将受到全体国人的欢呼和拥护,我们绝不能让见义勇为者“心寒”,让人民群众“心酸”了!

  走在大街上,路见不平之事,无人敢吼,甚至连句公道话也没有人愿说;公共汽车上,小偷横行,众多旅客置若罔闻,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救人之后,甚至有人会对施救者说“关我屁事”,诸如此类的事情不断地漫延,使我们整个社会缺乏最基本的公德和安全保证,法治支持乏力,社会肯定缺失,稳定与和谐谈何容易。这样的与社会主义制度背道而驰的“钙质疏松症”必须得到有效根治。这一保障性补钙政策的出台可谓来得及时,顺民心合民意,壮见义勇为声威,慑作恶不义“敌”胆。

  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机构要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救治。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同时,加大对适龄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受教育的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分给廉租房和保障房。

  一个个令人可喜的政策,让人连声叫好。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上,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全社会褒扬并积极参与的整体合力,这是一个成熟的文明社会之必须。不让见义勇为者“心寒”,不让见义勇为者“无助”,不让见义勇为者“后悔”,人人不作见义勇为的旁观者,这样的社会才是民众希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这样的正义文化才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先进文化。

  在见义勇为上,政府必须起好带头作用,必须成为社会公德的坚强后盾。尽管这一全方位保障的东风来得有点迟,我们还是为它拍手,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我们期待这一见义勇为的政策“保护神”,必将为全社会形成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的良好风气,形成对丑恶现象和不义之事众口鞭挞,形成为抢险救灾奋不顾身的强大力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希望各地能在这一中央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出更加详尽的见义勇为激励措施,将那些令人欣喜的好政策变为真正的惠民行动,逐条落到实处,公之于众。我们期待,见义勇为的春天早日来到!

责任编辑:孙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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