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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逼停永州非法炼油厂 仍存依据不足困难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8日 14: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红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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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永州7月28日讯(潇湘晨报滚动新闻记者 吴可 通讯员 孙意国 钟孝明)对于一个可能给当地环境带来严重污染的企业,环保局因无强制执行权,发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后,面对对方的漠视也没什么办法道县环保局就遇到了这样的事。

  道县检察院受理环保局强制执行的申请后,认为案件涉及环保与公众利益,与道县法院协商,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污染企业被关停。7月27日,道县检察院向记者介绍了具体案情。

  环保局处罚决定没能关掉这个非法厂

  去年5月,道县环保局环境监察人员发现一家炼油厂。炼油厂建在道县猫儿山1组附近,地点隐蔽,厂房还没完工。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后,发现这个炼油厂用废旧轮胎当原料炼油,属于国家禁止的小炼油厂。该厂没有任何环境保护设施和治污手段,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环保局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先给炼油厂法人代表义某发了张停产通知,要求他停产。义某没有照办。之后,环保局对义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同时罚款5万元。但义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还是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复议,也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继续建厂房引入生产设备。

  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说,环保局没有强制执行权。表面上看来,环保局一时拿这个厂子没办法。

  检察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解决了问题

  今年年初,道县环保局向道县检察院提出请求,请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月19日,道县检察院向道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道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随后,检察院与环保、法院进行了积极地沟通、协商。经过协商,3月22日,法院对义某的炼油厂下达了执行裁定书,要求义某立刻停产这个作坊,否则采取强制措施。昨日记者从湖南省检察院了解到,这个非法炼油厂在法院下达裁定后,马上关闭了。

  湖南省检察院民行处相关负责人说,在这个案例里,检察机关的这种做法具有公益性。公益性指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社会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以及弱势群体利益。

  省检察院:此处理方式可复制到其他领域

  省检察院民行处负责人说,该案在全省检察机关中具有样本效应。这种处理方式可复制到其他领域,例如支持消费者维权,处理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201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省检察院积极参与了关于公益诉讼的理论研讨,但公益诉讼的操作仍在探索与规范阶段。

  该负责人也表示,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还存在很多困难,最主要是立法依据不足、有关程序规定不明。如民事诉讼法要求原告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就限制了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例如,一个老百姓要起诉一个污染企业,就得去收集证据,而这个对个人来说太难了。检察院可以取证,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却不符合原告身份要求,显得尴尬。”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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