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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7月27日公告称,为防范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风险,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实执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该所拟设立风险警示板,对被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及其他重大风险公司实行另板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股票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因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以及退市后重新上市等情形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自被实施风险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该措施被撤销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
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亦在该板进行交易。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自退市整理期开始之日起,在风险警示板交易30个交易日,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风险警示股票价格的涨幅限制为1%,但A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5元人民币的,其涨幅限制为0.01元人民币,B股前收盘价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涨幅限制为0.001美元。风险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为5%。
退市整理股票价格的涨跌幅限制均为10%。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风险警示股票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30%的,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此外,同一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账户,当日累计买入的单只风险警示股票,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
上交所称,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