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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6日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李洪成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被告人李洪成,男,山东省宁津县人,42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李洪成曾因患病到被害人李某某(女)开设的私人诊所治疗。其间,了解到李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较好,遂产生抢劫之念。2010年10月27日,李洪成携带尖刀、手套以治病为由进入李某某家中输液。22时许,他掏出尖刀向李某某索要财物,后者见状欲逃,李洪成遂对其面部、颈部、胸部捅刺数刀,致被害人死亡。后李洪成进入卧室,持马扎对卧病在床的李某某之夫王某猛砸,并对其各处捅刺数刀,致王某死亡。随后,李洪成从李某某家中劫取现金6000余元及价值总计21007元的黄金饰品、翡翠玉石、工艺品、手表、手机等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