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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监控超速行驶的电子眼是私人公司投资的,它开出的罚单还有权威性吗?这样的疑问并非无的放矢。广东审计发现,该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广东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据悉,东莞早年就曾因私人企业运营电子眼,收取罚款当利润,引发巨大争议,后被广东省公安厅叫停。最新的审计结果表明,这样的情况在广东并非个案。
“恶政”的恶果,并不必然随着“被叫停”而终止。“电子眼外包”,本质上也是执法权、罚款权转让。执法主体本该是法定的公职人员,可当它被换成企业或私人时,难免备受质疑。
公共管理之所以为民众所接受,很大程度上,是因有政府公信兜底。可若管理本身就违背法规,公信自然会被透支。“电子眼”项目,引入民间投资本已欠妥,允许收罚款当利润,更给人“变卖公权”的观感。
放权让利,是时下政府改革的必然趋势。公权部门退场,市场接盘,成为很多人谈论社会管理新方向的现成逻辑。外包电子眼,外包城管,无疑是前卫的变革“探路”。只是,公权责任与商业利益的底线不应模糊,将执法权动辄转手给私人、企业,明显有悖于公共利益。实际上,执法权来自于民众让渡,这种“授权”不容轻易转让。
“电子眼”可以被外包么?回答这点,首先需要厘清,权力机构的履职范围哪些能被缩减。通常意义上,那些无故设限、自我赋权导致的“权力膨胀”,应当收缩;那些不需要强制力担保的、服务类的职能,可交由成熟市场接管。但对“电子眼”的出资业务,以及它所宣示的裁定权、罚款权,应是公职人员的本分,不能轻易割弃。
公权归公权,市场归市场,这种分工,本该有着明晰的准绳。“电子眼”,是整套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与交通规则、交警力量等一道,构成了城市交通秩序的捍卫力量。如果,“电子眼”能被外包,对“交法”的解释权、对交警力量的使用,是不是也可交由企业打理……执法者终须恪守责任,否则“执法”便失去了正当性。
权力膨胀,固然需要限权;可权力下放,不等于什么领域都可以抛给市场。作为公共硬件设施,电子眼理当由政府财政出资;而作为维护交通秩序的工具,“电子眼”因为与特定的公职权限关系密切,也绝无随意转让使用权、附送收益权之理。要知道,企业、私人本就不具备执法资质,而执法权也从来不能被摆上货架,被廉价甩卖。
(相关报道见7月25日《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