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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7月19日,广东省乳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文某妹、曹某养母子俩破坏生产经营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母子俩有期徒刑各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乳源大布镇埕头村委会铁屎山炉渣矿产地,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均判决不属于被告人文某妹家的自留山。2011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文某妹、曹某养仍以受害人傅某祥等人在上述地域所开采的炉渣矿产是他们家自留山为由,携全家共5人,先后14次到乳源大布镇埕头村委会铁屎山炉渣矿产地,通过持刀恐吓、言语威胁、阻拦运输、毁坏运输工具和生产设备、殴打生产和运输人员等手段,破坏受害人傅某祥等人的开采工作,造成受害方误工和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80750元。
该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文某妹、曹某养为达到个人目的,多次采取持刀恐吓、言语威胁、阻拦运输、毁坏生产设备等手段破坏生产经营,造成公私财物损失80750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曹某养、文某妹提出受害方未经同意开采其自留山上的矿渣的辩解意见。经查,生产经营方有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与圳下、圳面村民小组及村民代表签订的《开采经营销售铁屎山矿渣的合同书》;有(2010)乳法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2010)韶中法民一终字61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1)粤高法民一申字第759号民事裁定书证实生产经营方是合法生产经营。因此,被告人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