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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成员两次评议不称职将“撤职”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03: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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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市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昨天审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规定修改稿”)。规定修改稿称,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将被终止。

  规定修改稿昨天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修改稿规定,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村民公布,其中离任审计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按照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持,并公布评议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与一审稿相比较,规定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予以公布”的条文。

  >>成果

  救灾物资去向拟纳入村务公开

  在此前一审草案基础上,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大代表提出,近年来本市农村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事务公开等制度,探索了一些做法,有必要将这些有效的经验做法在法规中予以体现。法制委员会据此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10类事项,接受村民监督。

  这10类事项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财务收支情况;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农转非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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