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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获悉,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传销团伙案进行公开宣判。
杨某于2010年11月注册成立珠海市源椿名流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并开设了“源椿名流会所”。2011年4月,杨某与老乡李某合作经营会所。李某加入会所经营后,提出了客户会员按业绩返积分奖励,即通过会员奖励制度来发展会员的经营模式。自2011年5月起,该会所通过上述经营模式大肆对外宣传开展传销活动。仅仅3个月时间,发展会员达171名,非法营业收入超过310万元。
会所出售的精油实际由杨某委托珠海某化妆品公司生产,并用源椿公司提供的包装盒和瓶子灌装成“源椿牌”精油,然后以每支1.6元(30毫升瓶装)及每支0.6元(10毫升瓶装)的价格卖给源椿公司。“源椿名流会所”的会员交6000元成为金卡会员后,可领取24瓶的精油券,每瓶价格为250元。
据了解,参加的会员缴纳了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的费用,以取得会员资格,大部分会员都是领取精油券,未实际领取产品或享受服务。
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以名流会所为平台,通过以推销源椿牌精油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且按照一定的层级顺序,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已构成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皮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编辑:林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