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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成谕福 通讯员韩雯 杨玲)应朋友要求开摩托车搭乘他们去县城购物,岂料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搭乘摩托车的两位朋友不同程度伤残。因赔偿问题谈不拢,昔日朋友不得已对簿公堂。近日,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摩托车驾驶人张某向两搭乘人赔偿损失共计十五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8时30分,徐某、李某通过QQ联系张某一同去县城买东西,张某于是开出其父亲的摩托车搭载许某和李某往太平方向行驶。当晚9时许,何某驾驶粤轻型厢式货车沿清四公路从清城往太平方向行驶,行驶至清新县太平镇大南砖厂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搭乘人徐某四级伤残、搭乘人李某十级伤残的事故。经清新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何某与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负本次事故的负同等责任,两名搭乘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认为,尽管张某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是应两原告要求才答应用摩托车载两原告出去,但法院认为,既然被告张某同意搭乘别人,就应当对别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此乃常理,同时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作为依据,无需赘述;同时法院也认为,法律应当鼓励和支持助人为乐的行为,从公平角度出发,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张某的赔偿责任,这样才有利于社会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因此,判决货车司机承担50%的责任,张某承担35%的责任,两原告酌情分担15%的责任。法官表示,善意搭载出了事故也得承担赔偿责任,但依公序良俗原则可适当减轻善意搭人者的责任。
两名原告均系学生,一名四级伤残需要终身护理,另一名十级伤残,这次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对其学习、生活均造成了较大影响,因此,在扣除交强险和货车司机赔付的金额以及原告酌情承担的责任后,张某仍需支付两名原告共计十五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