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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机”充当正品 商家退款赔钱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13: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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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莫某出资3820元在某电脑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购买后,莫某通过软件测试,发现该电脑硬盘的使用时间已达400多小时,开机次数达120余次。为此,莫某找电脑公司协商。经检查,该公司确认电脑为“样机”。莫某要求办理退货手续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电脑公司退还购机款3820元,并给付赔偿金3820元。此外,还主张赔偿发生的物流费、通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共计680元。

  【法院裁决】

  法院判决电脑公司退还莫某购机款3820元,并赔偿其物流费、通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损失680元。

  【律师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纠纷。争议的焦点:莫某主张的赔偿金和损失是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违约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电脑公司确认该电脑为“样机”,显然为不合格产品。作为出卖人的电脑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口头合同确定的义务,向莫某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电脑产品。因此,电脑公司应当退还莫某的购机款382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造成莫某发生物流费、通讯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680元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违约责任。据此,电脑公司对莫某680元的损失也应赔偿。

  二、违约责任非欺诈,双倍赔偿无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双倍赔偿。但适用该规定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如何认定“欺诈行为”呢?一般而言,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电脑公司仅为电脑的销售商,出售给莫某的电脑系供货商供应。莫某在拿到电脑时,包装完好且未拆封,此时的电脑公司亦难以知悉该电脑为“样机”。可见,电脑公司主观上既没有故意告知虚假情况,也没有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一倍赔偿的诉请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法院做出如上判决。(吴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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