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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车使用违纪等问题 三处级领导被调岗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9日 08: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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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车使用违纪、职能岗位履职失当

  本报讯 (记者汤南 通讯员郑伟德、刘丽春、李周耿)因涉及公车使用违纪和职能岗位履职失当的问题,黄埔区3名处级领导干部被调整岗位。昨日下午,黄埔区召开2012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动员大会。

  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该区出台《关于对存有不当行为干部提议岗位调整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列出七大类干部的“不当行为”,明确了对存有不当行为的干部进行相应组织处理的标准和程序,从严管理干部。

  会议由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邓少敏同志主持。黄埔区委书记、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陈小钢结合“三打两建”工作,对如何开展今年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出三点意见。

  去高消费娱乐场所属不当

  据了解,黄埔区出台的《意见》中,明确领导干部的“不当行为”主要包括七类。与其他一些地市的探索不同,黄埔区出台的《意见》并未使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概念,而采取了“存有不当行为”的认定方式。

  据介绍,目前纪律处分的认定标准相对清晰、具体和严谨,不当行为的认定就是为了填补领导干部行为失当造成影响,但又未达到纪律处分时组织处理的制度空白。

  处理意见全区范围通报

  据黄埔区有关方面透露,目前,该区依照规定调整了3名存在不当行为的处级领导干部,主要涉及公车使用违纪和职能岗位履职失当的问题,并且将处理意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了通报。

  《意见》由区纪委和组织部联合研究制定。对应责任认定的性质,采取了比违法违纪处分较轻的形式。首先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干部监督部门对行为事实作出说明,然后由区委组织部提出干部岗位调整方向,包括调离现工作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再按照干部工作有关规定,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领导干部“不当行为”

  包括以下七类

  1.难以或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如对区委、区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安排消极作为,或越权擅自决策;

  2.日常生活行为不当,如经常出入高消费娱乐场所、沉迷不良业余爱好等;

  3.无正当理由拒绝服从组织安排,如不接受岗位调整决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等;

  4.在班子成员之间或工作涉及范围内人为制造矛盾、影响团结,造成不良后果;

  5.违反组织纪律参与跑官要官;

  6.做出有违社会公德、政治品德、家庭美德,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为;

  7.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干部监督部门认定的不当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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