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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信息公开成为社会进步的推手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8日 10: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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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环保部官员称,在他们上报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并未限制其他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只是规定其监测结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公共平台进行发布。(7月17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据悉,环保部2009年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已经上报到国务院法制办,这引起了国内多方质疑。

  “对个人和环保组织的非商业服务性质的自发环境监测/检测活动,不该适用行政许可制度,否则有违宪之嫌,因为在不妨碍伤害他人和社会的合法前提下,在一些社会化媒体上发布、交流、共享信息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内容。”有人认为,环保部官员所称的允许监测但不让公布的规定令人费解和担忧。也就是说,你可以知道有危险了,但是不能以最经济最快的方式告诉别人,这意味着社会将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政府形象也将受到损害。

  简单地对民间环保自测加以禁止,负面效应显而易见。

  一是扼杀了民间环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全民环保意识的觉醒和形成;

  二是在政府环保检测的空白地带,容易形成环境监测的死角,不利于立体化全覆盖环保监测网络的形成;

  三是政府的垄断会在一定程度降低环保监测的效率,使得环保监测数据滞后,与公众的“感觉”形成误差;

  四是没有多方数据的验证,容易影响公众对政府数据权威公信的质疑;

  五是为极少数牺牲环保发展经济的地方打开了方便之门,群众的健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环保部门如此规定,出发点是民间机构和个人发布环境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如此生硬地规定禁止发布,难免会引起猜疑,给人是想“捂盖子”的想象空间。其实,对待民间环保自测并发布数据,最好的办法不是简单地禁止,而是在鼓励的基础上加以规范。

  以情理而论,公众监测的数字只有共享,才有监测的价值,因为国家环保部门有力所不及的地方,在遭遇危急之时,民间也有自救之必要。正如运载强毒的化学运输车爆炸了,如果非得等到环保部门前来鉴定后才可认定附近空气有毒,则民众已丧失了最佳的自救时机。同样的道理,如果民众发现火山爆发,而地震管理部门也与民争夺发布权,非得由民众请示再审核再由政府部门发布,则无异于置民众生死于不顾。由此可知,信息公开透明就是生命。

  社会前进的点滴动力,其实都源于信息的公开。当前雷声滚滚的三公经费公开,如无民众的本着知情权的倒逼,绝无今日的初步成就。

  所以,环保部门与民间争夺真相的发布权,并非上策,真正的出路应该是环保部门与民间力量群策群力,动员最广大的民众,监督污染企业,使得空气质量有根本好转。这样就无须惧怕任何外国使馆或者公民个人公布空气质量信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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