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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卓小畴 通讯员唐红娟 陶学和)连山县某镇政府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多付了6万元土地租金给蒋某。然而,蒋某却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拒绝返还取得的不当得利。连山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蒋某返还6万元。
2011年9月1日,因建设二广高速公路连山(福堂)段施工,连山县某镇政府临时租用蒋某的水田、旱地,并与其签订了《二广高速公路连山(福堂)段施工临时用地协议书》,约定租用水田、旱地4.1126亩,由镇政府一次性支付租金等款共38707元。9月7日,工作人员在通过信用社转帐时,由于工作疏忽,支付了98707元。蒋某将此款全部取走。镇政府发现多付了6万元后,通过多种渠道要求蒋某返还此款。但蒋某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并以各种借口拒绝返还。为此,镇政府只得向法院起诉。
连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某取得的6万元没有合法根据,造成了镇政府的损失,属不当得利。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蒋某返还6万元给镇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