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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环保人士来说,自购设备进行环境数据检测正变得越来越普遍。但根据环保部公布的《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这种自测或被严格限制。一旦该《条例》正式出台,民间的自测行为可能被制止。(7月15日《新闻晨报》)
说起来,《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对民间环境自测行为的限制大约可视作一条 “旧闻”——该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早在2009年4月就已公布。在以分秒为刻度的互联网时代,三年多时光绝对称得上“漫长”。尽管如此,新浪网登载此消息仅十数小时,参与评论者就逾万人(截至笔者15日夜间写就本文,新浪网已有20800位评论者就此发表意见)。这从一个侧面测量出环保在公众心中的分量。我们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本该珍视民众的热情与关切,并将其作为推动自身工作乃至环保事业提升的重要力量。但《条例》透露的信息,似乎不能与此完全相符。
《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涉及环境质量的环境监测信息。”单从字面意思来审视此规定,似无不妥,但读之总觉不适。法规条文自然应该严肃一些,但此文用词之严苛,话语之冷峻,让公众(特别是热心环保的人士)读来总有被拒千里之外的感觉。或许可以这样理解:管理部门之所以如此表述,主要是想避免信息混乱,维护社会稳定。这样的立法用意当然没错,但即便从条文本身的平衡性考虑,似乎也应对合乎公义与情理的民众自发检测工作予以某种肯定。或者说,可以在《条例》之外给出附属的说明文字,以表达此意。显然,这一条孤零零的规定给人的强烈暗示便是:于环境监测而言,民众愈是热情高涨,管理部门愈是冷面相阻。
环境状况的优劣,关涉人的生命健康与安全,直接影响城乡居民生活质量。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就自己所处的环境做些事情。这种权利,既包括为环境的改善提出意见、发表主张,也包括在不影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前提下,自行购置仪器设备展开相关检测。或许,他们的设备远非高精尖,他们的操作水准也不那么专业。但至少,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监测是无害的,相关数据在某种限定条件下公布,可能还对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有参考价值。
改善环境,治理污染,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事业。单凭管理部门和专业单位一己之力,显然会事倍功半。管理者和专业人员即便竭尽所能,也无法保证工作完全到位;他们就是能力再强水平再高,也总会有力不从心之感。由此看来,社会公众的参与更显必要。从传统意义上讲,我们理当打一场持久的 “人民战争”;而按照现代社会公认的理念,越多的公民参与其间,治理效果愈发明显。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民间的环保力量正在逐步成长壮大。珍视这样一种力量,并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我们的环境才会愈加天蓝水清、鸟语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