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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书”条款弄蒙小学文化市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4日 09: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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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齐齐哈尔7月14日讯 消费者刘某小学文化,于2011年7月,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疾病险。不到一个月,刘某在医院检查出肾脏衰竭(尿毒症)后,于今年6月要求该保险公司理赔。但该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时发现刘某曾于2006年因患急性心衰进行过住院治疗,据此认为消费者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拒绝理赔。难道保险公司真的一点责任没有,不用理赔吗?

  市消协详细调查了解后,回复了刘某。一是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患过急性心衰病史,在签订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的义务;二是刘某在患肾衰竭后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三是刘某理解能力差,非恶意投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消费者对合同的理解能力进行判断,对合同里的重要注意条款除书面告知外,还应口头告知。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保险公司在告知义务上存在一定的疏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所以,投保人刘某在生病后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最后,在市消协部门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补偿协议。

责任编辑:秦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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