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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上午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
韩根南 江跃中 莫凡
本报讯(通讯员 韩根南 记者 江跃中 实习生 莫凡)本市51岁的在职职工赵某,隐瞒事实,并持假《租用公房凭证》骗取购房人钱款。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去年3月,被害人苏某、张某通过虹口房地产经纪事务有限公司宝山路分公司,看中了赵在此挂牌的东宝兴路房屋。赵则隐瞒了其已于2011年1月将东宝兴路房屋租赁户由赵变更为其前妻刘某的事实,并持伪造的租赁户名为赵的《租用公房凭证》,与苏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房屋转让经纪合同》,双方约定,以人民币77万元的价格,将东宝兴路房屋的使用权转让给苏某。
合同签订后,张某先后于2011年3月30日、4月9日、6月10日三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赵共计人民币37万元。同年12月28日,苏某又支付给赵现金人民币3万元。赵取得上述款项后,全部用于还债及日常挥霍等。今年1月,苏某发现受骗,遂报案。不久,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