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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孟亚东 赵树清报道)“我认罪 ,不想再逃了!逃匿的日子实在熬不下去了!听见警车叫,我就起鸡皮疙瘩,看见村里来生人,心就提到了嗓子眼,吃不香睡不着,真有魂不附体的感觉。今天踏实多了,我认罪,我服判。”一名因合同诈骗潜逃了5年的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接受审判时,长舒一口气说出内心的纠结。
7月12日 ,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了解到,因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顾某最终得到从轻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03年10月14日,顾某与哈密某水泥厂签订了为期8年生产水泥的租赁合同。
2004年3月2日,顾某按合同约定与杨某、吴某共同注册成立了哈密市金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以哈密市金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进行。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顾某,其中被告人顾某出资30万元,杨某、吴某各出资10万元。
但公司经营一年效益不佳,2005年吴某撤资,顾某买下其所有股份(未办理变更登记)。
后顾某与杨某达成协议,公司由顾某独自承包经营,杨某的股份由顾某按入股比例进行分红。
2006年10月下旬,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顾某无力支付工人工资、水电费、租赁费等巨额费用,随即产生了骗取客户水泥预付款逃匿的想法 。
2006年11月2日,顾某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收取水泥预付款支付工人工资和交纳水电费为名,让公司财务人员严某收取了被害人李某1.85万元 、尼某1.7万元、郭某3.6万元、张某2.7万元、王某2万元,共计11.85万元的水泥预付款。
次日,顾某从严某处提走现金,并于当晚19时许,携预付款逃匿。顾某为逃避打击,隐姓埋名,有家难回辗转多处,最后在一个离家千里之外的地方以打渔为生。 在全国开展清网行动后,顾某终于忍受不了东躲西藏的日子,于2011年9月29日,在四川省绵阳市以电话方式向浙江省兰溪市警方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资金周转为名,骗取被害人水泥预付款11.85万元后逃匿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应予惩处;但其系初犯,且在逃跑后主动自首,依法从轻作出判决。
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