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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 李婧)近日,网民马强在论坛上实名举报“上海一中院再现‘眼花法官’”,并配以判决书照片,立即引起网民强烈反响。今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进行了回应。
7月8日,网友“nishisheil”在大众论坛发帖质疑上海一中院就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诉山东省新发药业民事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在该帖文中,自称为山东省新发药业员工马强称,上海一中院判决结果严重偷换概念“原告申请中提到的是‘D-泛解酸技术’,判决中提到的却是‘D-泛酸钙工艺’”。马强因此发出质疑:“难道又是因为眼花没看清?是‘眼花’还是‘心花’?”
对此,上海一中院回应称,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在庭审中,法院要求鑫富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中所称“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鑫富公司当庭陈述诉讼请求中是其自己对商业秘密的概括表述,具体包括: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
上海一中院相关办案法官表示:在法庭的庭审笔录中均有明确记载,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因此,法庭审理和最终判决是以当事人在庭审中确定的商业秘密范围为依据,不存在所谓‘眼花’或者‘偷换概念’的问题。
针对马强“没有证据”的质疑,上海一中院表示,在该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鑫富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6份证据,被告姜红海向法院提供了4份证据,被告新发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5份证据,法院对证据材料进行了当庭质证,并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在判决书中也逐一阐明了对证据的认证意见。
上海一中院于2010年9月30日受理鑫富公司与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17日、9月13日两次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21日对此案作出判决,由于当事人提出上诉,本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案件已移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