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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7月11日,新丰县公开宣判首例“三打”案件,三名参与违法盗采稀土人员分别被判四年、二年六个月和一年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10万、5万和1万元罚金。
为深入推进“三打”专项行动,新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快立快审快判,7月11日,由法院院长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任公诉人,对三名参与违法盗采稀土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经过庭审,新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某敏、黄某能、徐某安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稀土矿,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六个月和一年,分别罚金10万、5万和1万元。
经查,2011年11月1日,黄某能与何某明、李某辉等人与山主陈某文、陈某育、陈某学签订承包新丰县梅坑镇新坪村盘角组“下洞崩岗头”山开采一切矿产资源的协议,期限为两年,每年租金4万元。协议签订后,黄某能与何某明、李某辉将以上承包协议转让给同案人罗某、陈某超(均另案处理)。同案人罗某、陈某超由于资金不够,叫来被告人郑某敏入股,三人协商每人投资10万元,在“下洞崩岗头”山上开采稀土矿。2012年2月至4月1日间,郑某敏与同案人罗某、陈某超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下洞崩岗头”山上的稀土矿。在采矿期间,郑某敏与同案人罗某、陈某超雇佣被告人黄某能、徐某安等人开采稀土矿。2012年4月1日凌晨,郑某敏、黄某能、徐某安在“下洞崩岗头”山上采矿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郑某敏等人非法开采盘角组稀土氧化物为15.92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246.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