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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机镜头送修运费自理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10:3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韶关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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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近日,乐昌市工商局成功调解一宗相机维修运费争议投诉案,这也是近期以来乐昌市工商局成功办理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

  2011年8月16日,消费者廖某在乐昌市某知名电器商城内购买了一台尼康单反数码相机,价值7200元。而在今年7月4日发现该数码相机镜头内有白色的像蜘蛛网一样的纹样,影响了相机的使用。廖某认为该相机镜头仍在保修期范围内,于是向该商城提出保修要求。该商城负责人提出,该相机的售后点在广州,依据保修条款的运费承担方式,要求廖某支付运送广州维修所需要的运费。而廖某认为该相机还在保修期内,又不是人为造成的损坏,要求自己出运费并不合理,所以拒绝了该商城负责人的要求。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于是,廖某在7月4日向乐昌市消委会以电话方式提出投诉。

  乐昌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马上开展了调查,并在乐昌市局城北工商所办公室进行调解。工作人员仔细查看了保修条款,认为:关于保修条款中约定“送修费用由消费者提供”这一项,廖某在购买相机时,商场并未做到就该条款向廖某明确陈述,也未在保修说明书中以明显能引起消费者注意的字体或者警示告知消费者注意。该保修条款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基于上述原因,工作人员对商城负责人进行了耐心的教育。

  最终,商城负责人与消费者廖某达成调解协议:廖某相机镜头送修所需要的运费由该商城支付,商城不再向廖某索要任何送修所需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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