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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家电维修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2日 1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日报网络版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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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昨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新出台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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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楚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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