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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腊肉“保护伞”获刑七年半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09: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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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14名中堂毒腊肉案被告进行宣判,14名被告分别入刑九年九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于罚金本报记者 程永强 摄

  本报讯昨日,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中堂毒腊肠”案的14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宣判。生产环节、销售及屠宰环节的10名生产经营者及向黑作坊通风报信的4名“保护伞”分获九年九个月、九年、八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原中堂经贸办副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黎达文受贿罪、渎职罪成立,被判刑七年六个月。

  制售“毒腊肠”情节严重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胡林贵、刘康清、叶在均、刘国富、张永富、叶世科无视国法,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这五名毒腊肉加工场的股东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属情节严重。

  而两位女被告骆梅和刘康素则是作为产品销售者获刑的,她们被认定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为毒腊肉加工场提供病死猪肉的朱伟全和曾伟中在生产、销售中同样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胡林贵、刘康清、余忠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等人行贿。其中,被告人刘康清行贿数额63600元,胡林贵行贿数额58000元,余忠东行贿数额30000元,其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

  最终,胡林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刘康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其他8名团伙分获八年六个月、八年三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贸办副主任受贿5.5万

  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三名被告人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也接受了法律的判决。其中,黎达文收受贿款的金额最终认定为55000元,而王伟昌、陈伟基则被认定共同收受贿款13100元,各分得6300元,王伟昌还单独收受贿款3000元。

  判决同时认为,黎达文于2008年起先后兼任中堂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经贸办副主任、中堂食安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食品药品监督站站长。其和中堂中心屠场稽查队成员王伟昌、陈伟基,均身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他们滥用职权为刘康清等人谋取非法利益,三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食品监管渎职罪,应数罪并罚。法院同时表示,由于黎达文、王伟昌、陈伟基归案后已向侦查机关退出全部赃款,而且黎达文在庭审时的认罪态度良好,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黎达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犯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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