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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窝案另一“房虫”因行贿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11日 09: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疆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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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魏红萍 通讯员潘振国报道)7月10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沙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乌鲁木齐拆迁窝案中,挖出的另外一名“房虫”文自平,其先后向多名拆迁干部行贿,也被法院判令构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45岁的文自平,四川省广安市人,2011年3月24日因涉嫌行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至7月,文自平在倒卖拆迁安置房屋过程中,为顺利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先后5次共向时任乌市沙区青峰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办公室拆迁组二组组长的李云凌(已判刑)行贿30万元。

  2010年9月,文自平在倒卖拆迁安置房屋过程中,为顺利更换房主姓名从而买卖拆迁安置房屋,向时任乌市沙区青峰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办公室拆迁组组长的龙虎刚(已判刑)行贿15万元。

  2010年间,被告人文自平在倒卖拆迁安置房屋过程中,为尽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尽快办理报审手续及选择理想楼层等,分4次向时任乌市沙区青峰路片区棚户区改造拆迁办公室内勤的朱江兰(已判刑)行贿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自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案多起,行贿数额5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被告人文自平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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