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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50年代、80年代,国务院先后公布过两版关于“探亲假”的规定。记者调查发现,探亲假没有进入非公企业。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对此,有市民呼吁强制实行探亲假规定。但也有专家指出,探亲假并非立法初衷。(7月9日《新京报》)
其实,不是探亲假因为没有修改条款而过时了,也不是探亲假没有与时俱进,没能把私企员工和新社会经济组织人员纳入其中,让很多人无法享受探亲假。而是探亲假本身就是特定时代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和基础,在今天,实际上没多少人符合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计划经济时代实行探亲假,主要是劳动者没有时间回家探亲,劳动者的大部分时间都贡献给了事业和单位,放弃了节假日的休息,导致一年之内都不能回家一次。
但是,随着国家劳动制度的改革和国家对法定节假日的调整,由实施探亲假制度时的一周六天工作制调整到五天半工作制,再改革成现在的五天工作制,而且每年有两个长达七天假期的“黄金周”。特别是随着现代交通工具的发达,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动车、高铁和飞机的普及,亲人之间的空间距离大大缩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之下,从理论上讲,人人每年都能够回家探亲,都有足够的时间回家探亲。
实际上,现在很多人多年不回家探亲,“常回家看看”成为奢望,一方面不是客观条件不允许他们回家探亲,他们不是没有足够的时间回家探亲,而是他们在主观条件上不愿意回家探亲,有的在内心上就不想回家,有的是为了省钱不回家,有的是怕麻烦不回家。换言之,对于这些人,即使有了探亲假,他们也不会去享用。另一方面是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对于节假日的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强制员工上班,并且剥夺了广大劳动者的年休假,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得不到保障,导致本来有足够时间回家探亲的劳动者变成了没时间回家探亲。从这个角度说,劳动者需要探亲假回家探亲,实质上是法定休息、休假权的泡沫化,是法定休息、休假权没有得到保护。
笔者认为,与其呼吁和怀念探亲假,让探亲假与时俱进,强化绝大多数劳动者不符合条件的探亲假,不如督促劳动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保障好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休息、休假权,保证广大劳动者的每周“双休”、两个“黄金周”以及目前对于很多人来说还停留在纸面上的年休假。只要保障现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年假和节假日,享受了法定的休息权,广大劳动者就有足够的时间回家探亲,“常回家看看”就不成问题。
相反,如果年休假、国庆节放假等节假日不能保证,纵然法律强制实施探亲假,恐怕也只是形同虚设,没有落实的空间和可能,广大劳动者照样享受不了。
何勇(安徽公务员)